4月7日,淇县法院执行局主持和解一起长达5年多地执行案件,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2002年1月7日被告王二贵、关玉花以经营砖场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陈小香借款45000元,约定不超2个月还款,后经多次索要,二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托不还,2003年3月23日被告王喜林出具担保书,但未偿还。该案经审理判决:被告王二贵、关玉花共同偿还原告陈小香借款45000元本金及利息;王喜林负连带清偿责任。
陈小香申请执行后,淇县法院执行法官于200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二贵、关玉花、王喜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书所载明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以经济困难、无稳定职业为由拒绝履行。通过执行对被执行人三次司法拘留和以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拘留一次,三被执行人陆陆续续履行了35000元,下余部分的本息因双方分歧较大,迟迟不能解决。
在这次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和调解年里,执行法官对这件看似是“死案”的执行案件,重新输理审理、执行卷宗,更新执行思路,深入了解申、执双方的情况,了解到三被执行人因经营砖场失利后,欠外帐太多,已还的35000元已是倾其所能,下余部分无能力履行。而申请执行人陈小香所借出的45000元是她在单位一次性买断的钱,其丈夫也是下岗职工,家里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学生,家庭生活比较困难。针对这一情况,执行法官一方面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双方本着互相体谅的精神,换位思考,通过院领导和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时得以履行,事后,双方对淇县法院以和解执行方式顺利解决了他们多年的纠纷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