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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感情不和 法院调解离婚

  发布时间:2014-09-17 10:04:25


    姬家山法庭自实行主审法官工作制以来,又调解处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并及时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双方当事人领到调解书后均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与2011年9月份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打架,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曾于2013年4月份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提出因身体有病需治疗要求原告支付治疗费50000元,对此双方未达成协议,经法官做双方工作,原告撤诉。之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原告又于今年6月份到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仍提出让被告给付50000元医疗费,不然坚决不同意离婚,并称如果判决离婚就采取过激行动。对此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做双方工作并到被告居住的居委会了解情况,在调解时,邀请被告亲属到场一起做江某的工作。告知其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未建立夫妻感情,继续在一起生活,双方都不会得到幸福,如其身体不好,可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让原告给付其一定的经济帮助金。经过法官几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李某给付被告江某经济帮助金15000元。经法官督促,原告已按期将15000元给付被告。

    鹤山区法院在人民法庭实行主审法官工作制以来,强化主审法官裁判者主体地位,真正放权给主审法官,让主审法官对自己承办案件负责到底、一管到底,对于不复杂的民事案件鼓励主审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快审简易程序案件和督促执行简易程序案件,真正提高人民法庭主审法官工作效率,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鹤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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