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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法院法官送达起诉状当天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09-04-07 11:20:20


    4月1日下午,淇县法院审判员尹凤艳在给被告袁玉涛、刘金春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被告袁玉涛、刘金春即请求法庭对案件进行调解,两个半小时后,案件调解终结,原告领到赔偿款。

    2009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刘金春驾驶被告袁玉涛的豫F65977号小轿车在水屯路口南小桥处时,与原告高代如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高代如及其乘车人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刘金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代如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09年2月1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乘车人原告徐春风、陈利霞、高渐豪与被告袁玉涛、刘金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代如与被告袁玉涛、刘金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在审理乘车人原告徐春风、陈利霞、高渐豪与被告袁玉涛、刘金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被审判员尹凤艳对待当事人的热心耐心,对待工作的敬业精神深深所感动,2009年4月1日上午双方握手言和,顺利结案。当天下午,审判员尹凤艳在给被告袁玉涛、刘金春送达高代如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袁玉涛与刘金春的哥哥刘金胜对尹凤艳说,“尹庭长,你按法律规定把高代如的损失一计算,让我们拿多少我们就拿多少。”尹凤艳随即通知原告到院。经过两个小时的算账,原被告对核算的数额均无异议。半个小时内,双方领到调解书,原告如数领到赔偿款。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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