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法院近期审理一起行政诉讼纠纷,因原告公司不服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积极协调,不仅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紧张关系,也圆满的解决了第三方的问题。原告公司员工杨某于2013年8月到该公司从事茶艺师工作,于11月份离职,离职时原告未支付杨某10月份工资,杨某多次向原告索要,原告拒不支付,无奈杨某向被告行政机关投诉原告拖欠其工资,被告接到杨某投诉后,经调查原告拖欠工资属实,故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公司十五日内支付李某工资1662元。后原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书。经法院审理查明,杨某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原告对其公司用工主体亦无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内容,依审理查明,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理决定。判决后法院仍多次协调,积极给原告与杨某做调解工作,后原告决定将拖欠的工资支付给杨某,三方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