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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调解后执行 邻里矛盾得化解

  发布时间:2014-09-03 17:00:59


    今年8月底,市法院民二庭对8月初调解的王某与陈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跟踪督促,促使王某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全部义务,化解了社会矛盾。

    王某、陈某双方是同村邻居。2012年3月份,陈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让其帮助理财。2012年4月22日,王某将该钱投资于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陈某签字与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2年4月22日至2013年4月22日。签订合同当天,王某代陈某签字证明收到一年利息21600元。还款到期日前,王某听说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能力还款,可以用借款抵购房款购买其公司开发的锦绣家园小区的房子,2013年3月2日,王某与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购买认筹意向书,王某订购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锦绣家园小区2号楼西单元17楼南1户房屋一套,总价款27万元。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王某出具了收据,证明收到王某购房款27万元。该27万元购房款中包括王某代陈某签订的投资理财合同中的12万元借款。陈某听说后多次找王某追要借款,王某于2013年3月10日向陈某出具了证明条一份,承诺2013年12月31日前给清陈某理财款10万元整,并承诺如在约定期限前未给清陈某,利息损失按照按月息一分计算。到期后,王某未按期还款,陈某为此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还款日前未经陈某同意,私自将陈某的投资款转换为自己的购房款,王某应当偿还陈某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后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我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确认王某借款事实存在。但了解到王某购买该房后,现该房已经停工很长时间,并且王某现在家庭条件也不容乐观,即便判决王某还款,恐怕也难以执行。就通过多次做双方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王某与8月底还款7万元,双方两清,互不追究。期间承办法官不断和王某联系,了解其准备案款情况。在8月28日,王某通过向亲戚朋友转借,终于凑齐了7万元,调解协议得以完全履行。

    今年以来,市法院民二庭不但注重案件的调解,并且加强了调解案件的跟踪执行,所调解案件不留后遗症,社会矛盾得到彻底解决。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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