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区法院通过邀请基层人民调解员参与,成功在立案阶段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被告双方为鹤山区鹤壁集乡大吕寨村人,养育有三个子女。自2006年以来,丈夫李某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终日不务正业,经常在外赌博、吃喝,对家庭生活和子女的教育不闻不问。妻子王某在家不仅要扶养公婆、养育子女,还要耕种农田,生活过得非常艰辛。在对李某多次劝说无效后,王某向鹤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鹤山法院立案庭在收到王某递交的材料后,为了以最佳方式化解矛盾,邀请该村的人民调解员参与该案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在调解中,针对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向当事人分析利害,讲解法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协议约定由原告王某抚养三个子女,房屋及其他家庭财产归王某所有。
“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鹤山法院建立立案工作中的调解速裁机制,抽调了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法官专门负责庭前调解,优质、高效地处理了一批民商事案件,有效缩短了诉讼周期,节约了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