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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相关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4-08-19 10:44:35


    交强险的目的和宗旨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一定程度上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但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较以往大大增加,致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履行赔偿义务出现了不同意见。笔者下面就交强险赔偿几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醉酒驾驶能否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在审理民生案件过程中,很多保险公司提出驾驶人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免责的抗辩理由,其理由是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但交强险制度的初衷是保障非机动车、行人等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以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之规定的立法本意也应该是为了督促被保险人遵守交通秩序,提高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并非是某些保险公司免责的抗辩理由。同时交强险的公益性质也决定了交强险应当更多的倾向于受害人权利的保障。

    二、精神损害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畴。

    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无可厚非,但对于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保险公司是否一并进行赔偿却存在争议。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往往表现为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外在可能会出现异常的精神状况。对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是被《侵权责任法》认可的,其是因为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的人身而造成的受害人精神方面的不利的反常情况。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及人身健康,以使受害人得到最及时、最有效、最基本的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保险应该予以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产生的任何精神损害都予以赔偿,而必须考虑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异常是否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以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

    三、关于用药保险公司提出拒绝赔付的问题

    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非医保用药不应赔偿的抗辩主张。笔者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住院治疗,大多情况下,受害人无法向医院提出用药建议,最终的用药权在医院,并非受害人所能控制的,保险公司辩称非医保用药费用拒绝赔付做法,不能真正保障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同时,投保人购买交强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散风险,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分担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提出拒绝赔付非医用药的主张显然是为了自身负担的减轻,但却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这些都与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以及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相违背的。

    同时,在庭审过程中,很多保险公司提出受害人因高血压、糖尿病等自身疾病的所用药不应赔付的主张。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一概而论,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因为在一些情况下,治疗受害人自身疾病的药物对于受害人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伤有必要的联系。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进行一定的调查,查明受害人自身疾病用药是否与治疗此次事故造成的伤害有关,若有关应对保险公司的抗辩予以驳回。

    综上,笔者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患者用药明显不属于治疗过程中必须使用的药品,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用药费用的赔付责任。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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