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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滨区法院巡回审判两日内为企业挽回损失13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09-04-03 12:08:49


    自开展"调解年"活动以来,淇滨区法院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两天时间调结一起标的额为130余万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为鹤壁市重点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6年大广高速(大庆-广州)河南长垣段在施工期间,承建该工程的省内某路桥公司购买濮阳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下称濮阳同力)达2000余万元水泥,截止2008年1月尚欠130余万元未付。后濮阳同力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河南省豫鹤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下称豫鹤公司),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路桥公司。豫鹤公司受让债权后多次要求路桥公司还款,均被对方以双方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故此豫鹤公司于2009年3月26日将濮阳同力、路桥公司诉至淇滨法院。

    考虑到豫鹤公司系市重点企业,该院领导高度重视,副院长陈致亮和张春凤亲自参与案件办理。立案次日7时便赶到路桥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主动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向其详细讲解债权转让的有关法律规定,向豫鹤公司付款同样产生与濮阳同力之间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在路桥公司仍不同意直接向豫鹤公司付款的情况下,一方面,该院当即决定依法冻结路桥公司所有账户,另一方面,办案人员从企业的实际情况着想,迅速调整思路,积极寻求当事人双方对案情认识的共同点,并提出参考性调解意见:1、路桥公司与濮阳同力达成还款协议,并于27日下午履行完毕;2、濮阳同力与豫鹤公司达成还款协议;3、豫鹤公司就此笔债权不再向路桥公司主张权利。两位副院长和办案人员一起耐心做双方工作,最终三方同意上述调解意见,于27日晚七时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豫鹤公司向淇滨法院反馈意见,一是濮阳同力公司在收到路桥公司130余万元标的款后已将该款全部支付到豫鹤公司账户,二是对案件的及时调解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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