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了要求被告折价赔偿其车款等各项诉讼请求。
2014年1月23日晨7时许,原告牛某某的一辆红色小鸟牌三轮电动车停放在牛某某的洗车场门外。上午9时许,原告牛某某的父母与被告段某某在洗车场屋内就其他事宜进行处理时发生争执,被告段某某将放在洗车场门外的三轮电动车推走,扣押在自己家中,并以与原告之父存在纠纷为由拒绝返还。故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被告折价赔偿其车款或更换小鸟牌电动三轮车;2、判令被告返还随车物品(笔、计算器、微型录音机各一及原始欠麦款条);3、依法赔偿其车款利息损失。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段某某以经济纠纷为由私自扣押原告牛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返还原物的民事责任,原告在不能证明本案标的物已灭失或毁损的情况下径行要求被告赔偿车款或更换车辆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诉讼过程中,向其进行释明,告知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但被牛某某拒绝,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的车款利息损失不属直接损失,该项诉请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