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鹤壁市监狱对罪犯马小龙等64人减刑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4-07-22 09:29:10
(2014)鹤刑执公示第1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马小龙等64名罪犯减刑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14年7月22日至7月27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提交到本院征求意见箱内;(二)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投寄到本院(地址: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458000)。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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