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和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2014年6月18日,山城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和某盗窃案件。
山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和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出狱后不知悔改,于2008年到2011年期间,伙同他人多次在山城区多地盗窃电动车、孕婴用品、烟酒、化妆品、服装、手机等各类物品总价值247668.78元,给多名被害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山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和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终,考虑到和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及本案具体情节,山城法院依法对和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从近年来受理的案件来看,盗窃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惯犯或累犯的比例是最高的,。这些盗窃犯,有的是“二进宫”,还有的是“三进宫”。特别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基本上每个案件都有个别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其他同伙,可能是其“狱友”,或是其弟兄、亲戚、邻居及好吃懒做、臭味相投的“二流子”。这些人纠合到一起作案,对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要想遏制盗窃案件,必须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加大对盗窃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建立完善的防范系统,加强社会救济和再就业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打击盗窃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安定和谐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