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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告老板!所为何事?

  发布时间:2014-07-18 18:15:04


    2014年7月14日,鹤壁市某公司与职工姜某在鹤壁市中院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给付姜某220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姜某与她工作的单位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原来,姜某自进该公司之日起就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她缴纳养老保险金。后因单位拖欠姜某部分工资,姜某无故旷工,双方就此产生纠纷。该案先后经仲裁、一审法院,最终单位上诉至鹤壁中院。

    二审法院受理后,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劝诫该公司应当严格履行劳动法规定,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对姜某无故旷工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希望她能与单位协商解决争议,结束这段诉讼之旅。经过法官的不辞辛苦的调解,双方终于冰释前嫌,握手言和,也为这段诉讼之旅画上了完美的句号。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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