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2日下午1时30分至2时,在某中学校园内,5年级2班学生王某与5年级1班学生刘某在校园内玩耍打闹,致使王某摔倒受伤。事发当日,王某入住鹤煤总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机构对王某伤情进行鉴定,王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王某、刘某军系山城一中周一至周五全天住校生,二人亦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系山城一中住校生,其周一至周五全天住校。王某在校园内,因与同学刘某玩耍打闹受伤,被告山城一中在王某住校期间负有组织、管理职责,应当在发现在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以防止伤害事件的发生。被告山城一中未尽到管理职责,在发现在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导致伤害事件发生,应对本案承担40%的责任。王某、刘某二人虽均系未成年人,但中学生应该珍爱生命、注意安全,不做有危险的游戏,二人相互进行打闹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王某、刘某应各自承担30%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