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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免责 这是为哪般

  发布时间:2014-07-10 15:39:12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6月份审结一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涉及到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但该免责条款未发生效力,这是为哪般?

    2012年9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原告周某某支付了保险费,被告向原告发放了家庭财产保险投保单和“家财随心保幸福一卡通”。2013年6月某日上午7时许,原告妻子顾某某向当地公安局报警并向被告报案称,自己居住的房屋被砸,屋内财产被抢。交警巡防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并制作了出警记录,被告也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查堪。2013年8月,被告某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是政府的拆迁行为所造成,该行为的性质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向原告周某某出具了拒赔通知书。

    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对于某保险公司认定的属于免责条款内容的保险事故,是否可以免赔,应审查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某保险公司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履行了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采用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被告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的相关证据,因此,该免除被告责任的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某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周某某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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