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高度重视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协调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官民和谐。
李某是淇滨区长江路办事处姜庄村村民,因殴打他人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李某不服该处罚决定而起诉至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与被殴打的第三人因日常琐事而发生冲突,且该处罚决定已执行,原告要求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及赔偿其误工损失实属一时之气。若再经过一场“斗气”式的诉讼,不仅原被告双方之间易形成尖锐的对立,也会影响到原告与第三人的邻里关系。找准了案件症结所在,承办法官在送达应诉手续时即向被告释明了原告的诉讼立场和拟协调解决该案的处理思路,被告当即表示同意协调解决该案,并主动与原告沟通协调。承办法官又多次对原告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从立案到结案,该案仅用了九天的时间,淇滨区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情绪的基础上,以行政协调为载体,积极促成案件的圆满解决,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体现了官民和谐,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