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官论坛 -> 法律实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能否继承

  发布时间:2014-07-02 17:27:20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继承。另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继承的对象,该土地应该由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进行发包。我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原因如下:1、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家庭为主的,而不是以人为主的,承包的土地并不是属于个人私有的财产;2、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只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变。更加印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只是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其所承包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3、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此项规定可以看出可以能够作为遗产继承的仅仅是个人承包土地的收益,土地的所有权不能继承。因此,我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如果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其生前承包的土地,在全户消亡后,该土地应依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进行重新发包。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关闭窗口

地址:鹤壁市兴鹤大街与鹤煤大道交叉口   举报电话:0392-3380901   邮编:4580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