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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债权超诉讼时效 判决驳回诉请终败诉

  发布时间:2014-07-02 17:26:08


    欠条已过诉讼时效才想起主张权利,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近日,浚县法院小河法庭审结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债权人闫某因过了诉讼时效,才向债务人主张债务权利,结果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闫某与被告王某系同村。2003年3日,王某因做生意向闫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7月12日还清欠款,月息一分。还款期限到了之后,王某一直没有还款。2014年4月份,闫某持欠条向浚县法院小河法庭起诉,要求被告王某偿还欠款及欠款利息。

    庭审中王某辨称,对欠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闫某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且已还清欠款,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诉讼时效自双方借款期间届满即2003年7月12日起计算,原告诉请已超二年诉讼时效,且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之情节,已丧失胜诉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因此,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闫某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浚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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