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9日,鹤壁中院民五合议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农民工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6月18日开庭审理,6月19日调解结案。该案从二审立案到调解结案仅一周时间,既充分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实现案件调解速结案,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受害人侯某某受崔某某雇佣,在崔某某承建的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大唐电厂项目部工程从事电焊工作。2013年3月27日受崔某某指派,在该工地从事吊装工作时左手被砸伤,被送至呼图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崔某某为侯某某安排护理人员并垫付全部医疗费费用。侯某某出院后,双方因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产生纠纷。侯某某起诉至法院,在一审法院判决后,崔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鹤壁中院受理该起案件后,民五合议庭法官认真研究案情,结合侯某某伤情及侯某某十余来年受崔培锁雇佣的情况,辨法析理,积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