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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安装广告牌 侵害权益要拆除

  发布时间:2014-06-18 15:49:12


    原告诉称,2013年4月,二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之际,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住房二楼外安装大重量广告牌,致使原告阳台倾斜,窗户玻璃损坏,屋内地板砖受损,原告找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6500元。二被告辩称,原告房屋损害与被告无关,是其房屋年久失修所致,被告的广告牌不影响原告生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在辖区内派出所的调解无效下,起诉至法院。

    经了解,2013年4月4日,二被告租赁位于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案外人王某某的房屋(一楼)开办装饰门市,于2013年4月22日以被告张某的名义在工商管理机关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后便在二楼原告居住窗外安装了名为“简约风”装饰设计广告牌。鹤壁市山城区城建监察大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3年6月4日向被告送达了《限期整改、拆除通知书》一份,限被告2013年6月8日前自行拆除门头招牌。被告未按通知书履行拆除义务。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准许,在二楼原告居住窗外擅自安装广告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6500元,缺乏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将位于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的《简约风》装饰设计广告牌拆除。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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