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申某分别借给被告某科技公司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到期后,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二原告将被告某科技公司起诉至山城区法院。汤河法庭受理此案后,对其所有的账户进行了冻结。
本案中,被告科技公司在二原告向其支付借款后,却没有按照借款约定的时间给付借款本息,属于违反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违约行为,《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然,二原告也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0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在案件受理后,二原告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某科技公司的账户进行冻结,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作出了对被告某科技公司账户的冻结。
在账户冻结手续完成后,汤河法庭工作人员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等等,被告在了解到其账户已被冻结之后,迅速与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所欠款项,随后法院也对被告的账户进行了解除冻结。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遭遇此类情况时,当事人可及时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必要时法院也可裁定作出财产保全,以使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