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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明显标志致行人损害 调解息讼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发布时间:2014-06-18 15:47:08


    日前,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努力下圆满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不仅案结,还要事了,谢谢法官的尽职尽责。”

    事故源于2013年3月,位于鹤壁老区的甲公司擅自将其临街路面抬高,造成行人及车辆通行不便。区市政管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向甲公司下达整改通知,甲公司施工欲将路面恢复原状。因其在夜间未设置照明设施,李某骑车途径该路段时,被拦线绊倒受伤。后李某多次向甲公司交涉赔偿事宜,甲公司认为其已设置标牌和拦线,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其对行人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拒绝赔偿。李某诉至法院后一审判决甲公司赔偿李某70%的损失,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中甲公司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在夜间未设置照明设施,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最终导致李某受伤,甲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在该路段未能谨慎行驶,未随时注意观察路面状况,发现路面障碍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判决并无不当。考虑到甲公司情绪激烈,双方因赔偿问题芥蒂已深,简单机械维持原判势必会加剧双方矛盾,赔偿款执行也成问题,法官遂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多次向甲公司释法明理:“你认为一块标志牌,一根拦线,就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了吗?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施工人有无“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施工人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设置明显标志”,应当是正常人尽较低注意义务就能辨识的标志,“明显”的标准通常理解为:一是警示标志本身必须明显,不能被遮挡或掩盖;二是警示的内容必须明确,注意事项通俗易懂,不能模糊或引发歧义;三是标志设置的位置必须醒目,不能太高或太低不易让人发现,且要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四是警示标志在任何时间段都要看得清楚,不能白天看得清晚上看不清。“采取安全措施”就是采取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无论采用的材料、手段、范围等任何一方面都不应出现疏漏。就本案来说,你夜间未设照明装置,让人视物不清,一根拦线,不但没有起到防范作用,反倒成了致命的危险。一审判决让你承担部分责任有错吗?”在毋庸置疑的法律与事实面前,在法官高度的责任心与敬业精神感召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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