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9日,王某驾驶豫EF7779号轿车沿葛嘴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温家沟水库西侧转弯处时,驶出路外,与行人李学相撞,致使李学当场死亡。经鹤壁公安局第五分局交警巡防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的驾驶证为D证,发生事故后也意外身亡,孙某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并且肇事车辆的车主为王某之弟王某某,现在某监狱服刑。受害人四子女将王某某与孙某起诉至山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汤河法庭受理此案后,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在认真地阅读了起诉材料,并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适当考虑到肇事者王某已身亡,留下妻子及未成年的儿子,生活相对比较困难的情形,在原、被告双方自愿前提下依法进行法庭调解,积极地与原、被告双方多位当事人沟通,并耐心地向他们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调解方案和建议,最终促使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孙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赔偿款37000元。
自此,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得到了成功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高效率、高质量办案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