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浚县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为被害人追回赔偿款17万余元,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2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的儿子孙某在浚县宏基建筑工地上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施工方与孙某某及孙某的妻子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施工方赔偿受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00元。协议签订后,施工方先行赔偿300000元,由孙某某保管,后因孙某某拒不支付周某某及其两个未成年子女应得款项,周某某将孙某某诉至浚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浚县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浚民初字第35号判决,判决孙某某从其保管的300000元赔偿款中给付周某某及赔偿金164686.5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37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并将其保管的赔偿金进行转移藏匿,浚县法院分别于2014年1月15日、2014年1月29日决定对孙花学拘留15日,孙花学仍拒不执行判决。
鉴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仅简单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虽实现了法律效果,但可能导致二个未成年人及周某某得不到相应的赔偿款项,生活陷入困境,无法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鉴于此,承办法官在庭审后给被告人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利用其与二个未成年被害人的血缘关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进行情法理感化教育,通过二个多小时的努力,被告人终于同意按判决书内容一次性支付三位被害人的赔偿款,但提出还要做通家人的工作。承办法官得知后,怕被告人思想上再起变动,顾不上中午的饥肠辘辘,趁热打铁,驱车与法警一起带着被告人赶到其家中。通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并与被告人家属共同分析预测案件的后果,同时充分利用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的亲戚关系作感化教育工作,最终被告人及其家属被感动的泪流满面,抓住承办法官的手感动的说“为了我们自己家的事,让你们这么跑来跑去,心里真是过意不去,太感谢你们了,我们马上协助法院将赔偿款还给我儿媳及两个孙子女”。
随即,浚县法院根据被告人孙花学归案后自愿认罪、其亲属代孙某某履行全部判决内容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花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孙花学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