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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而收购 贪小便宜吃大亏

  发布时间:2014-06-13 17:46:20


    “我不该贪图便宜收购赃物,做起盗贼的帮凶,我好糊涂……”法庭上,原某痛哭流涕,真心表示悔过。可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6月9日,由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原某,被山城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原某系山城区鹿楼乡某村一个无业村民。2013年7月,原某在明知电动车系王某(已判刑)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先后四次以低于市场价格从其手中收购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的电动车,供自己及其家人使用。

    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部分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原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原某某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后,山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从本案的主观要件看,原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依然购买被盗电动车,有犯罪的故意。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普通公民对电动车价行情十分了解,一、两千元市价一辆的新电动车以几百元卖出,应该很清楚所收购车辆是被盗赃车无疑,可被告人却依然购买,帮助销赃,因此构成犯罪。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公民,眼下二手电动车为许多人所青睐,购买的人越来越多,但“君子爱车,取之有道”。购买二手电动车的时候,一定要在正规场合,按照相关规定办好过户、转让手续。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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