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9时许,在石林镇耿寺村,原告李某发现二被告尚某、张某从自家浇水的渠里挖土上前制止时,双方发生争执,二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公安机关对二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于2012年6月30日入住鹤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7月13日出院,住院13天,支付医疗费用共计1914.93元。期间,原告支付法医照相费40元。
在庭审期间二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与事实不符,被告并未殴打原告,并且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未提交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215.93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二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足以认定。原告因遭受二被告殴打而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及其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合理部分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此起案件也给我们警个醒:邻里之间有小矛盾小纠纷,要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的处理,切不可用打架甚至伤害对方身体的方式进行。否则,谁酿下苦果谁自己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