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是审判实践的重要环节,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理应直接展示司法过程,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结果。司法因理智而权威,而权威的形成有赖于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创造与传承。
一、裁判说理的重要性
(一)裁判说理是自然公正、程序正当的应有之义。说理是判决的灵魂,是连接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的纽带。只有让公众知晓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才能真正让公众感受公平正义。
(二)裁判说理是树立文明公正形象、保障司法权威的重要标志。人人都必须尊重并信守司法裁判,司法裁判这种权威的获得来源于可接受性,来源于它自身的文明公正,来源于讲理的司法裁判。
(三)裁判说理是定分止争、节约诉讼资源的必要前提。对于当事人利益悠关的裁判文书来说,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判之有法,才有可能被当事人真正信服,从而自觉接受。
(四)裁判说理是传播法律价值的有效载体。具体解决一个纠纷,法官就是要通过裁判文书展示文化的意味,树立行为的模式,禁止邪恶的事件,成就善良的风俗,展现裁判的教化功能。
(五)裁判说理是扼制司法擅断、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在“君要臣死、臣不得不忠”的时代,裁判文书不会也不必说理的,因此裁判文书注重说理实质上是司法民主、司法理性的彰显。
二、当前裁判文书说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说理不充分。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兀,如空中楼阁;说理内容空洞,多系套话,千案一理,千篇一律,没有针对个案展开说理,无处体现裁判文书的灵动与神采。
(二)说理不准确。未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说理,有时认定事实与说理部分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甚至出现谬误的判断,以至于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价值观产生怀疑。
(三)用语不规范,存在错字、漏字、错用标点符号及语法毛病,裁判文书的浅疏与粗陋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法官的尊荣。
三、影响裁判文书说理的主要因素
(一)案件数量增加。在判决书中全面地分析证据、事实和法律,详尽地阐述判决理由,无疑就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由于案件较多,有时为追求结案效率,漠视了裁判文书的质量。
(二)法官素质的影响。对一些专业功底薄弱、论证说理能力欠缺的法官来说,逻辑缜密、论证详尽的裁判文书是高难度的挑战。
(三)传统思维的制约。有些法官认为言多必失,为避免被当事人抓到把柄,判决书劲量写得简明扼要。这也是对自己裁判文书的公正公信力底气不足,畏于将裁判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回应社会公众的评判。
四、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思考
(一)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应着力于提升法官素质的高度。
法官通过理性的判断和缜密的推理对个案作出公正的裁判,实现使命的有效方式就是制作一份说理透彻、论证缜密、认定事实准确且适用法律恰当的裁判文书。一个说理能力不足的法官,不可能轻松驾驭一篇裁判文书,其撰写的裁判文书不可能真正让公众领略到法律文化的神奇与厚重。说理是彰显法官理论功底及创造性的艺术空间,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升法官专业素质是关键。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法官应提升综合素质,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语言文学素养,培养灵活运用法律、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深入浅出辨法析理的能力。
(二)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应着力于把握说理的精度。
首先裁判文书格式要规范,内容应创新,根据分析、说理的需要展开,避免说理模式化。其次裁判说理具有针对性,说理要紧紧围绕争议焦点,增加对“不予采信”部分的理由的阐述,克服说理过程的武断、简单,同时避免裁判文书的拖沓冗长,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看明白裁判文书。
(三)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应着力于拓展说理的深度。
首先要将说理贯穿于裁判文书的始终。不仅要在“本院认为”部分说理,在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意见基础上,对质证意见要回应,在充分阐述理由的基础上予以认证,据以认定事实。其次要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结合。真正的法理和情理是相通的,当法律存在模糊、缺位时,采用一些情理、风俗习惯方面的理由,以协调对立论点的冲击是必要的,有助于法、情、理的交融,在严肃的审判中增加人文色彩。再者个案应回应社会生活对实质合理性的需求。个案裁判应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追求社会价值利益考量最大化和裁判结果认同最大化,对司法判断的的社会效果给予应有的关注,回应社会公众的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