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街时,临时起意盗窃摆摊卖衣服的摊主的现金、钱包,惊慌中被发现。近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独自一人到鹤壁市山城区逛街,在红旗影院楼下胡同内某摊位上试衣服时,趁摊主不注意,从摊主放置在试衣处木箱内的黑色提包内,盗窃现金2300元、装有现金435元的黑色钱包一个。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郑某某无前科劣迹,此次盗窃属一时糊涂,且归案后,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最终,法院对其酌情从轻予以处罚。
实践中,一些盗窃案件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这一犯罪行为事先并无预谋,也无犯罪前科,只是一时冲动,见“财”起意。此类盗窃案件的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还是从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来说,都较之那些前科劣迹累累、屡“盗”不改的被告人小得多。本着“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综合考虑这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多会对其酌情从轻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