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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瓶爆炸伤人 厂家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9-03-31 14:34:00


    3月27日,淇滨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处某啤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56903.58元。

    2007年7月25日,原告在魏某经营的商店购买被告某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四瓶,当日饮用三瓶,剩余一瓶放置家中。2007年7月27日晚,剩余的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导致原告张某右眼受伤,经医院检查确认为“右眼球破裂”。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先后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7级伤残。另查明,爆炸啤酒瓶生产日期是2002年,国家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是两年,但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建议使用年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产品的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啤酒有限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原告张某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淇滨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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