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跟随被告李某为被告御盛公司维修房顶,由于被告李某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致使原告姚某从房顶摔下,造成腰椎骨折、骨盆骨折等多处受伤。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被告李某仅支付了医疗费后,拒绝赔偿其他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姚某受被告李某雇佣,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本案被告李某指派原告等人在房顶换瓦,但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原告姚某从房顶坠落,被告李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责任。但原告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系受雇主指派提供劳务,但对危险的发生应当预见,而其未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主观亦存有过错,对本案发生也应负担相应责任。
当前农民工就业呈现稳定性提高、务工信息渠道拓宽等新的特点,就业的可选择性提高,但另一方面,还存在很多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因法律意识不高而产生纠纷的情形,本案中的姚某,因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不懂得慎重选择雇主,而出现因雇佣方未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雇佣方也因未为受雇佣人购买相应的保险,造成的损失只能自己赔偿,给双方都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农民工在外出务工时,必须慎重选择雇佣方,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