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旬老翁出狱后却不思悔改,为了勒索财物,又多次绑架他人。最终,落得十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后果。
2014年5月28日,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王某某绑架一案。
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到2001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四次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依法减刑后,1995年被假释。2013年,被告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