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新镇法庭成功调解原告张某与被告昝某返还原物纠纷案。
张某与昝某系同龄人,同在浚县黎阳镇王可庄村某建筑工地打工。2007年8月,张某骑着其刚买不到七个月的凌肯牌LK110-8型号摩托车到该工地务工。昝某由于年轻气盛,爱慕虚荣便执意要求骑上该车兜兜风。由于昝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张某再三婉言谢绝。临当日该工地收工时,昝某对张某说:“我家有急事,把你的摩托车借我用一下,我明天一早上班马上还你”。张某碍于双方的面子,便将该车借给昝某。昝某借到车后,欣喜若狂,骑上该车便向家里疾驶。当昝某行驶至浚丰公路小河段时,在一转弯处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家庭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该轿车刮伤。昝某看势头不对,便想骑车逃跑,被该车主拦下,万般无奈之下,昝某以找钱为由丢下摩托车离开事故现场。昝某不敢让家里人知道,当晚便临时住在邻村的同学家里。至今,昝某未回家居住。
第二天,张某回到工地,左等右等就是不见昝某的踪影,一连十余天。张某心急如焚,便向其借车的事告诉了其父亲。父子俩经过多方打听找到昝某的住处。张某父子俩到昝某家要求返还摩托车时,昝某的父母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对着张某父子俩就说:“你们还来要车咧!我们的孩子都不见了。想要车,把俺的孩子找回来,俺孩子来之后,你们想要多钱我们给多钱,俺的孩子回不来,我们一分也不会给。”张某更是气在头上,没想到车子没要回来,竟碰了一鼻子灰,更气狠狠地说:“你们还嫌冤呢?我们花了4500元买的车,你们借走不但不说好,还埋怨我们,不行咱们法庭见。”经多次催要未果后,2008年12月23日,张某一纸状纸将昝某告上了法庭。
当日,浚县法院新镇法庭接到立案庭移交的该案后,迅速组织干警向昝某送达应诉手续,并组织双方现场调解。由于双方情绪激动,如继续进行调解,不但达不到预想目的,还有可能造成矛盾激化,在依法送达应诉手续后,采取了“冷却法”即让双方在答辩期内冷静思考一下,再继续进行调解。时隔半月后,新镇干警又登门找到昝某的父母,对其动之以情、晓之利害,昝某的父母勉强说:“孙法官!看在你今天来的面子,我们给他出2500元,再多我们是不出了。”新镇干警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张某,张某一听一百个不愿意,说“给我2500元,这也太少了吧!真不行,即使再花4500元我们也要打这个官司。”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干警第三次到昝某家去,通过给昝某的父母做思想工作,最终昝某的父母答应给付张某3000元。张某一听这个情况后,坚持要求昝某家出到4000元。为彻底解决该案,干警决定到辖区摩托车门市部进行调查,得知同型号的摩托车已降至3400元左右。并将该情况通知双方,此时张某要求给付3500元。经对再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昝某的父亲给付张某3200元,张某及时办理了撤诉手续。至此,该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