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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货款不支付 法院判令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4-05-28 09:09:39


    山城法院民一庭近日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56岁的王某,多年从事海鲜生意,且多次将海鲜卖于李某,然而在2013年2月至4月期间的几笔合计货款8210元的交易,李某当时以资金困难为由没有当场支付,并向王某打下了欠条。王某曾多次找李某催要,但李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迟迟不还。为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8210元和自2013年4月起至今的利息。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曾多次找双方了解情况,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供认不讳,但是由于多次催告货款无果且被告态度不好,原告坚持不调解,对此承办法官及时作出了判决,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原告将海鲜出卖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部分欠条,同时对未出具欠条部分的货款也予以认可,故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原告已将出售给被告的海鲜交付被告,被告未履行支付原告货款的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货款8210元及利息损失。至此原告长达一年的讨要货款之路画上了句号。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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