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受理了原告郑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3年1月10日9时许,原告郑某驾驶轿车行驶至山城区大湖村路段时与行人谢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经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郑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后谢某被送往鹤煤总医院住院治疗。该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强制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不计免赔率)。后经交警部门调解,郑某赔付谢某30000元。原告郑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其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即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保险金30093.60元。
该案经法官多次、耐心地调解,原被告对应支付的数额依然存在较大分歧。开庭前承办人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法官针对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及计算依据向原告释明,此时郑某认识到确实有些项目要求不合理,最终当事人双方以13000元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