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人民法院汤河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对每起案件开展调解工作,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高效的实现。汤河法庭办案法官充分发挥调解功能,通过耐心细致、入情入理的工作,最终成功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目的。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成为朋友,王某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朱某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月息3分,朱某某筹措够钱后将1万元交给王某某,王某某当即写下一张欠条,并约定还款式时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上门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4年3月14日,朱某某起诉至山城区人民法院。
汤河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兰某某作为朋友,法院组织调解案件对双方关系发展较好,经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前给给付原告朱某某借款本息共计12000元。至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息诉止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降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了便民、利民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