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浚县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涉嫌交肇事罪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构成交通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2012年10月2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箱式货车行至五浚公路交叉口处,与骑电动车自北向南行驶的王某某相撞,致使王某某当场死亡。浚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了谅解。
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驾驶重型箱式货车,在行至汤阴县精忠路时将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靳某某撞倒,致使靳某某和电动车乘坐人赵某某受伤,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汤阴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靳某某、赵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谅解。
浚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两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分别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应予从重处罚。但在两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均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李某某分别与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二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应当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作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