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执行人钱玲(化名)因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执行人宋三、钱玲夫妇系浚县白寺乡山北东街村村民,2004年元月-3月做生意期间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郝某某借款35777元,一直未归还。赵某、郝某起诉到浚县法院,该院于2006年4月1日作出(2006)浚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判决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某某、郝某的借款35777元,并支付某、郝某利息2261.40元。
判决生效后,宋三一直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2006年6月26日,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宋三按判决履行义务,可被执行人宋某某却拒不履行,并以身患疾病为由对抗执行,对执行干警进行撕拽、手抓嘴咬,阻碍执行。被执行人宋三在山北东街村路北有五间门面房。依据执行程序该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经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07年10月19日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赵某意见,裁定将被执行人宋三的五间门面房以拍卖保留价32000元抵偿给赵某、郝某,下欠借款7608.40元,由赵某、郝某继续申请执行。经调查,该五间门面房存有租赁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待租赁合同到期后(2008年12月24日到期),才能将五间门面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该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宋三的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后,对剩余借款7608.40元依法采取了各种执行措施,先后查询了十余家金融机构,但均未发现宋三的存款,家中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便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宋三之妻钱玲追加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通过乡、村干部多次协调,案件进入僵持状态。
2008年12月24日租赁合同到期后,该院及时将抵偿的房屋交付给赵某、郝某某。交付之后,被执行人宋三、钱玲却置执行干警多方做工作于不顾,强行搬入居住,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依法将卷宗材料移送公安部门。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钱玲已于2月16日被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本文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