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称其经人介绍与胡某认识,给胡某开车进行运输,但胡某拖欠原告工资6000元,2013年2月9日向张某出具了欠款证明,经张某多次催要,胡某拒绝支付工资。
汤河法庭干警在了解到案件情况后,因为涉及到农民工讨薪,尤其重视,办案干警对案件事实进行详细查证,多次联系胡某,却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法庭干警驱车前往胡某住所地进行寻找并联系村委会进行查找,最终胡某到法庭后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说明,但仍拒不参加庭审。法院经过多方的联系沟通及查证,开庭进行审理后,最终确认案件事实与胡某所述一致。
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胡某拖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足以认定。被告拖欠工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必要的损失,法院最终支持张某要求胡某支付工资及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