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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农打工遭遇不幸 人民法官巧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4-04-17 18:37:39



    市法院民五合议庭近日调解了一起农民工打工期间受伤致死案件,成功促使当事双方握手言和,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受害人王某某系鹤壁市鹤山区姬家山乡农民,年逾六旬,经人介绍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拆房砍砖。2013年6月13日,王某某在拆房砍砖时,不慎被倒塌的房屋砸伤致死。王某某亲属与雇主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即向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提起诉讼。淇滨区法院一审判决雇主李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王某某自担30%责任。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案件二审期间,民五合议庭及时开庭审理,及时合议,准确把握案件焦点,确定了尽量调解结案的工作思路。法官助理朱军舰承担了先行调解的工作,从法理、事理、情理方面耐心积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首先对王某某亲属遭遇的不幸表示同情,示明王某某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向李某某讲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有严重过错,作为雇主应负主要责任,从法律上晓以利害,其应向王某某亲属表示歉意。毕竟事故的发生是个意外,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既然事故已经发生,最好能调解解决。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当事双方朱军舰法官的意见均表示赞同。李某某向王某某亲属表示歉意,而王某某亲属对李某某表示谅解。在朱军舰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某一次性向王某某亲属支付赔偿款10万元,案结事了。

    案件调解之外,我们不禁要思考,此起事故如能安全防护,就能避免。农民工如何在打工的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护,一方面雇主或者用工单位应提高农民工工作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只有双方努力,许多不幸都能避免。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鹤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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