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淇滨区法院依法判处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安荣付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至1997年12月间,被告人安荣付以工地进料需用资金为名,以3分、3.5分的高息让吴连贵帮其向他人借款。被告人安荣付共向40余人借款数额达63万余元。除挥霍外,被告人安荣付于1997年底携带部分现金潜逃。2008年8月26日,安荣付在山西省太原市柏林区被太原市公安局小井峪派出所抓获。
淇滨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荣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