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车与水泥罐车发生交通事故,向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反被保险公司以水泥罐车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理赔。淇滨区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鹤壁中院提起上诉。
淇滨区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张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水泥罐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水泥罐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损失。
鹤壁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所称专项作业车操作资格证是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重在评价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员职业素养,并不涉及驾驶员的驾驶能力。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免除保险人承担的义务,并在事实上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了投保人的主要权利,依法该免责条款应归于无效。鹤壁中院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