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审判实践中,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包括山林承包、林木转让等),原告一般有两类:一是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二是发包方,一般为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究竟这两种主体,何者为此类案件的适格原告?由于此类案件往往涉及群体性纠纷,审理中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甚至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要求在案件审理的全程都极为慎重。本文试对涉及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确定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笔者认为,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有必要先考察一下合同的相对性规则。所谓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二、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就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作为诉讼主体而言,似乎与合同相对性规则不符,因为发包方即签订合同者是村民委员会而不是具体的村民。但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此可见,涉及村集体的重大事项,最终的决定权在于村民而不在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农村土地,作为权利享有者集合概念的“村民”,当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也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向人民法院主张涉土地纠纷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时,是适格的原告。
三、发包方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就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发包方而言,是签订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基于合同向对方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相对性规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也规定,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由发包方作为原告就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提起诉讼应无问题。但有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发包方不能以合同违反民主议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未将承包方案或其他重大事项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只能是发包方,现仍由发包方以该理由主张合同无效,有恶意诉讼之嫌,对合同相对方(土地承包方)来说是不公平的。这一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诉讼理由的要求只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未要求对理由的充分与否、正当与否进行审查,因此在立案阶段一般不能以诉讼理由不当为由不予受理。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当然要考察诉讼理由的正当性,但土地承包合同最主要的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一个组织有一定任期,新选任的村民委员会若发现前任村民委员会(或部分村干部)在签订涉林合同中确定存在违反民主议定的行为,损害了集体利益,村民也普遍不满并对该合同提出异议,要求村民委员会以违反民主议定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就不宜认定其在进行恶意诉讼、恶意抗辩。
虽然笔者认为由发包方以农村土地承包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毕竟民主议定的背后,反映的是农村集体大多数成员的意志。对于本应经过民主议定方可签订的合同,或已经民主议定却超越议定内容签订的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对于此类合同,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究竟作何反应,是反对,还是认可?是要求确认无效,还是认为仅需变更部分合同条款?诉讼中人民法院很难知晓村民委员会的诉求、调解方案等究竟是村两委或个别村干部的意愿,还是真实反映大多数村民的意愿。若是前者,岂非又一次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调解极可能受到合法性的置疑!同时,在当前农村普遍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问题,新任村主任往往基于自身利益考虑试图推翻前任订立的一些合同,特别是存在问题的合同。在近年来集体土地价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农村基层组织的这种意愿显得尤为明显,他们希望通过取消一些存在问题承包合同的方式重新分配资源,也使村民委员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村两委将积极主动地诉求确认一些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这将可能使大量涉及群体性纠纷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涌向法院,使人民法院不堪负累。因此,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以违反民主议定为由诉请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法院不宜立案受理。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从分析民主议定本质的角度出发,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若当事人坚持要立案的,应要求其提供合法召开的村民会议(而不是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明确决定以起诉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求与会人员签字。同时,要求村民会议选出1-2名代表作为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以上方式,防范恶意诉讼,防止大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涌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