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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起纠纷 法官调解释前嫌

  发布时间:2009-03-27 13:09:00


    日前,山城区法院鹿楼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十分满意,并握手言和。

    2008年3月13日原告鹤壁某企业购买山西阳泉某企业铝酸盐水泥27吨,货款及运费共计28890元,原告将部分水泥使用到所承担的工程中,后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被迫返修,原告认为被告的水泥质量不合格,要求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共计17万元。

    经法庭组织双方调解,使原、被告均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所在,在对原告的损失进一步确定后,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返还原告水泥款及其它费用共计3万元。

责任编辑:张占林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鹿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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