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上午好!今天我汇报的题目是“补窟窿法官的为民情结”。
在基层法庭工作的12年间,我清楚地认识到,做为一名基层法庭的法官,只有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把当事人当亲人,心里始终怀着司法为民这个情结,公正高效地办理好每一起案件,使每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为自己的一点疏忽、懈怠受到损害,使每位求助群众的合理诉求不因为自己的一点冷淡、粗暴受到影响,才能对得起法官这个神圣的职业和使命。
“只要是法律允许的,什么方法能彻底化解纠纷,就用什么方法,绝对不能因审判问题出现一起信访案件。”这是我作为一名基层审判法官的“标尺”。
人民法庭处在基层。特别是浚县,又是个农业大县,法庭所接触的当事人基本上全是“头戴草帽”的农民,他们勤劳、善良、朴实。但有些当事人固执、认死理,如果处理不好,很可能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纠纷性质转变,引发信访案件。
2004年5月份,善堂镇杨梁村的刘石明的新房刚建好,被邻居刘兴月在房后墙上用钢管捣了一个窟窿。刘石明一见十分恼火,就找到刘兴月家去理论。刘兴月也不示弱,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了打架。虽经派出所处理了打架的事,可房子上的窟窿却没有补上。刘石明便以侵权为由将刘兴月起诉到法庭。法庭立案后,经到现场勘察,发现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双方因为此事发生了打架的事,再加上双方曾因宅基地产生过纠纷,矛盾较深。刘兴月家人的态度也比较蛮横,以宅基地存在纠纷为由拒不修房或赔偿,经过我们多次进行调解均没有成功。
如果按照正常的程序,需要委托鉴定,20×30公分的一个窟窿,光鉴定费可能就得上千元。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妥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我们决心一定要把案件调解下来。于是便再次来到原、被告家中,对双方进行耐心地说服教育,经过努力终于使双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分清了双方的责任,使双方就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案件结了,可在执行时又出现了问题。原告不同意要钱,要求必须将自己的房修好。被告碍于面子,只同意支付修房费用,却不愿自己为原告修房。这种情况,如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强制执行,雇用专业的工匠进行维修,可能又会出现较大数额的修补费用和执行费用,还会浪费司法资源,也可能会加重双方的矛盾。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节省相关费用和减少程序,我当即找来了建筑材料和工具,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自己动手为原告修补了墙上的窟窿。
此事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后引起了全国的大讨论。有同意的有不同意的。我认为,“补窟窿”这件事虽然与法官的职责有些不相衬,但只要是当事人问题解决了,纠纷化解了,自己虽然吃点苦、受点累,我觉得还是值得的。
2011年,省法制报对此事再次进行跟踪报导,省法院张立勇院长2011年、2012年先后两次做出批示,要求发扬“法官补窟窿精神”。从此,我也有了一个 “补窟窿法官”的称号。
“基层法官,要积极能动地去化解每起矛盾纠纷,上为党委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难,做处理社会矛盾的缓冲器、减压阀、消防栓。”这是我的工作目标。
2013年8月,山西省石楼县发生山体滑坡,导致我县7名务工人员死亡。事故发生后,遇难家属八十余人从浚县赶到了山西集合到一起到当地政府要说法,知悉情况后,浚县县委主要领导对这件事高度重视,随即召集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石楼县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点名让我参加工作组,到山西处理事故。
我随工作组昼夜兼程乘车11个小时于8月7日凌晨一时到达目的地山西省石楼县,不顾一路奔波劳累,连夜会见遇难者家属代表,并对他们进行了情绪和心理安抚。处理过程中,我一方面做好遇难家属的情绪安抚工作,对他们讲明利害,制定解决方案,另一方面有理有据地与石楼方工作组进行谈判,努力为遇难家属争得权益。由于两个工作组之间在赔偿数额上存在不同认识,认为我们只是单方面帮助遇难家属,致使工作进展缓慢。后石楼方工作组与遇难者家属发生冲突,引发80多名家属走上街头堵塞交通,围堵石楼县委县政府。
得知情况后,我两次及时赶到现场,从法律角度对遇难者家属的过激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并进行耐心劝阻。烈日炎炎,酷暑难耐。我们的工作精神,感动了石楼方工作组,得到了石楼方工作组的认可和信任,为事件下一步解决创造了条件。
随后,我又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计算,晓以利害,既表明工作组依法依理维护群众利益的态度,又劝导遇难家属代表们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理性解决问题。经过数次工作对接,几个日日夜夜的交涉,双方终于在2013年8月12日凌晨3点多达成了补偿协议, 从开始每人补偿5000元到后来每人补偿30万元,工作难度可想而知。210万元补偿款以存折形式分发各家。事件的圆满解决,受到了县委主要领导及遇难者家属的高度好评。
类似的诉前化解突发事件,我在法庭工作的12年中,每年基本上都会遇到。由于自己积极能动的工作,也得到了群众和党委政府的信任。很多情况下,凡是辖区内出现突发事件,党委政府一般都会在第一时间通知我参加到场处理。
“做为一名基层法官,要想做好基层法庭的审判工作,就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切实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争取赢得群众的信任。”这是我对工作的不懈“追求”。
基层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最前沿,直接面对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所处理的也是一些家长里短、鸡毛蒜皮的小事。对我们来说,可能是一件普通的案件,但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影响到他个人一辈子、一个家庭的大事。秤砣虽小压千斤。案件解决好了,他们的生活也就得到了改善,他们的境遇也就会发生改变。
2011年7月4日零时20分许,浚县善堂镇东善堂村的李志波,受李赵伟雇佣押车,行驶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境内遭遇车祸,致使李志波受伤下肢伤残。家里为了给他治病,负债累累。本来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好象天蹋了一样,李志波本人整天坐在轮椅上唉声叹气,他爱人也是整天以泪洗面。
2011年、2012年,李志波分别两次在武邑县法院起诉,武邑县人民法院两次共判决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武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赔偿李志波各项损失223272.57元,实际履行22286.67元。
2012年8月16日原告李志波第三次向浚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起诉,请求被告李赵伟、财产保险公司浚县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95019.86元。该案受理后经原告李志波申请,为了确保李志波权益切实得到实现,我带领干警驱车600公里到河北省武邑县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审理中,因原告李志波已构成了三级伤残不能行走,为方便当事人,我便多次到李志波家中进行调解。经多方做工作,三方终于在李志波家中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赵伟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志波各项损失114900元,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浚县支公司给付原告李志波乘客险49900元。二被告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后李志波表示,因自己不能行走,法庭干警能否到武邑县法院将自己的余额赔偿款20万元协助当地法院督促其履行义务。当事人诉求就是命令。考虑到李志波身体伤残行动不便,以及其家庭因其伤残致贫的实际情况,我便随即带领两名干警再次驱车600余公里到武邑县人民法院,协助当地法院进行异地执行。经过两个法院干警的共同努力,两天时间将执行款20万元及垫付的诉讼费4272元全部执行完毕。当把两笔赔偿款37万元全部送到李志波的手中时,他和家人眼含热泪激动地说不出话来。
基于李志波的家庭情况,我还主动和乡镇有关部门结合,为李志波及其妻子等3人办理了农村低保。钱虽然不多,可对他们一家来说也算一点经济救济。
李志波事后逢人就说:“法庭的干警真是比我的亲人还亲。没有你们的热心帮助,我就,没有了生活下去的信心了,你们真是我的救命恩人。”
回顾过去,我认为自己只是凭着一名法官的职业要求、一个普通人的良知做了一些应该做的事,可党和人民却给了我许多荣誉。“补窟窿法官”、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等一系列荣誉,既是对我个人工作的肯定,也是对一名基层法官的评价。
成绩只能代表过去。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一如既往的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标准,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自己心中坚守的信念。
我的汇报完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