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区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制定“四化”诉讼调解长效机制,加大诉讼调解力度,为社会和谐稳定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一是诉讼调解制度化。通过认真总结历年来诉讼调解工作的经验,修订完善了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目标量化考核及奖励办法、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健全了考核、评价、奖惩、激励等工作机制,对调解案件的受案范围、启动条件、调解原则、调解期限、文书签发以及调解不成的案件与审判庭的交接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切实做到“四个必须”,即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调解程序的案件,在审理中必须主动做好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调解的案件必须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必须注重调解;对有矛盾激化苗头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后果的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做好疏导工作,尽可能化解矛盾,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
二是诉讼调解责任化。为了调动法官诉讼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我院将调解结案率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调解工作落实不到位,调解率达不到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调解结案率靠前的法官,可以被评为“调解能手”,并给予表彰和奖励;部门调解率高的,可被评为优秀庭,其负责人可被评为优秀负责人,并给予奖励,以此激励法官进行调解。
三是诉讼调解全程化。我院将诉讼调解贯穿到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无论案件到了哪个诉讼环节若有调解可能都要进行调解。庭审前,案件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阅读卷宗,研究在立案调解阶段没有调解成功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在证据交换时,法官理清争议焦点,分析证据的优劣,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当事人在分析利弊后往往可以达成和解或撤回起诉。庭审中,经过开庭审理,当事人是非已经明确,责任已经清楚,胜败已经有数,承办法官趁热打铁,运用调解技巧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庭审后,承办法官并不是只制作裁判文书这么简单,而是要继续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并且合议庭在合议时还要讨论调解的着眼点和突破口,讨论如何进一步调解。宣判前,不放弃做最后一次调解工作的机会,因为有很多当事人在等待判决书的过程中,思想认识会有一定的变化,如果此时抓住时机调解将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四是诉讼调解艺术化。在办案过程中,我院注重调解方法的探索与调解经验的积累,强调办案法官做到勤思考、勤分析、勤总结、勤创造,在分析中找原因,在思考中想办法,做到“二注重、三结合、四主动、五个心”:“二注重”即注重维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统一;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三结合”即教育疏导与加强防范相结合;依法依理与讲究策略相结合;内求配合与外求支持相结合。“四主动”即主动上门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抓住当事人的思想动态;主动与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相关部门联系,邀请协助调解;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配合,互通互助;主动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联系,寻求他们协助调解。“五个心”即接待当事人热心,听取案情陈述耐心,调查取证细心,处理案件公心,善后工作关心。在调解中,法官注意使用合适的调解语言,说暖心话、感人话、公道话,始终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有情,舒缓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营造融洽的调解气氛。对冲突大、隔阂深、易激化的案件,法官引导当事人看法律后果、看前车之鉴、看长远发展,通过寓法于情、寓情于理的教育疏导,使之明法而生畏、明理而通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