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原情”是中国古代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原情执行”就是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对那些完全有能力履行,却故意消极履行,逃避履行,甚至抗拒执行以赖账、损人利已,甚至置他人于死地的被执行人,法院必须依法坚决采取制裁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巩某申请执行吕某子女抚养费一案,吕某现是一个公司经理,本人经商,有车、有房,收入可观,完全有履行能力。巩某为了抚养一岁多的女儿,却没有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吕某为损害女儿在母亲监护下健康成长的合法利益,却故意放弃监护权,消极执行。为此,致使巩某在执行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在法院积极协助救护下,给巩某服下了“速效救心丸”才转危为安。为此,吕某虽在法院的教育、帮助下改正了自己的错误,但考虑到吕某的违法严重性,为保证以后巩某的抚养费顺利得到支付,根据近阶段法院开展的涉民生执行专项活动的要求,保持对“三留守”、特困人员案件执行严打态势,仍对吕某以前违法行为决定实施了拘留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