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马某因冲动用菜刀砍向年仅四岁的被害人杜某,,造成杜某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在鹤壁市山城区春雷路制药厂家属院2号楼中单元3楼南户内与被害人杜某的父亲杜某甲发生争吵,杜某甲及其儿子离开家后,被告人马某从厨房拿起菜刀到西卧室内,朝躺在床上的杜某连砍20余刀。经法医鉴定,杜某体表创口长度已构成轻伤,右下肢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采用残忍手段故意伤害四岁幼儿身体健康,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告知接警人员被害人杜某所在位置,让接警人员先抢救杜某,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山城区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
因琐事丧失理智持刀伤人,被告人马某最终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