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浚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发现:部分村委会随意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经济困难,当事人收受彩礼款,夫妻感情状况和与案件有关的其它事实等。经审查分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出具程序不规范,具有随意性;载明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具有倾向性;部分证明内容紊乱、文字表达模糊,甚至有时出现村委会在同一个案件中出具两份内容截然相反证明的现象。这类不规范的证明不但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法院调解处理的难度。
经调查分析,浚县法院认为,造成以上现象有以下几种原因:1、部分村委会成员对于当事人要求出具证明的内容核查不仔细,不能实事求是反映出具证明内容的真实情况。2、一些村委会出具证明仅有公章但无经手人签字,或使用方言,表达口语化,甚至有错别字,容易产生歧义。3、村委会干部碍于情面或者己方村民的利益,只要当事人要求,不管是否属于职权范围,村委会干部基本上都会出具证明。4、在多数村委会现行管理制度中,公章的管理和使用较为混乱,给部分村委会成员或村民带来可乘之机。5、对于村委会随意为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出具没有根据证明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1.法院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要强化审查力度。村委会基于工作职责而出具的证明来源于村委会履行职责活动,其效力基本等同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公文书证,应当作为书证对待。对村委会某个成员依据自己的感知而以村委会名义出具的证明,与村委会职责的关联性不大,它实质上是村委会某个成员自己的证言,只不过这种证言是以村委会加盖公章的形式出现,应作为证人证言对待。2.对村委会证明模糊的事实,要求举证一方须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在无法辨别证明内容真伪的情况下,法院应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核实其真实性。3.对出现的类似问题,及时与所在村的支部和村委会进行沟通。建议村委会在对外出具证明方面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可证明事项的范围和要求,保证出具证明行为的严肃性。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基层管理问题,要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推进基层管理创新。4.对村委会不规范“证明”要区分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对随意性、倾向性证明,且造成一定影响的,要建议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作出行政或组织处理;对虚假证明导致法院错误判决的,应移送侦查机关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