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山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拾到银行卡见利起义而触犯刑法的案件,被告人户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8月17日,被告人户某某在鹤壁市鹤山区某矿工人村其家楼下的公厕旁捡到钱包一个。钱包内有刘某某身份证一张、驾驶证及副本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鹤壁市商业银行卡各一张、现金240余元,还有一张写着中国建设银行卡密码的纸条。当天上午,被告人户某某用捡到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9000元,后又到鹤壁集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现金300元。由于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返还被害人刘某某现金9300元及身份证等物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对于本案,很多人可能想当然的认为这只是违反社会道德的一种行为。但事实上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并且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