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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亲姐妹买房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4-04-02 15:24:04


    2010年3月,王鑫与丈夫在山城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因王鑫早年将户口迁出,在银行办理房贷时遇到了困难,她找到了妹妹王乐,希望借用妹妹的名义买房、办理贷款。王乐很爽快地答应了姐姐的请求,王鑫也顺利地支付了首付款及各种相关费用。为避免节外生枝,2011年12月,王鑫夫妇与王乐夫妇共同签订了一份字据。字据上写明了房屋系王鑫夫妇所买,只是由于户口原因,暂时登记在王乐夫妇的名下,日后王乐夫妇应无条件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可风云突变,妹妹王乐因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处于离婚的境地,其丈夫李军想赖账分房产,王乐为维护姐姐的利益,便告知姐姐,让其赶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5月,王鑫提出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了妹夫李军的拒绝。王鑫以不配合办理过户为由,将李军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要求李军提供已付购房款的证据、偿还房贷的明细及其银行存款情况与收入证明。李军只提交了存款明细,上面显示其账户余额最多时为11000元,且2011年1月之后存款一直未超过10000元。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鑫夫妇与王乐夫妇共同签字确认的字据证实王鑫夫妇是以王乐的名义购买了房屋,虽然产权证书载明王乐系房产所有人、李军系共有人,但该房产系王鑫夫妇出资购买,房产的银行贷款也一直由王鑫夫妇偿还,因此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为王鑫夫妇。李军未提交支付购房款的证据及偿还房贷的证明,其所说的房产已转卖给他的事实不合常理。

    因此,法院判决王乐夫妇协助王鑫夫妇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一场闹剧,也划上了句号。这个故事的蹊跷在于,明明是白纸黑字写着、双方签字画押的字据,某些心怀不轨的人,却编造各种谎言,企图瞒天过海,变成自己的,法律又岂能让这种投机取巧的人得逞?

    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字据,作为一种契约,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因为房产证上暂时写着你的名字,你就想把房子据为己有,不是你的东西,是抢也抢不来的,与其耍这种损人不利己的小把戏,还不如踏踏实实做点实事。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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