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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好邻居 何必伤情又破财

  发布时间:2014-03-19 08:31:01


    山城区法院审理一起因遇事不能冷静处理,而在邻里间发生争执厮打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

    2013年6月,原告在被告王某处借了一个发电机,2013年7月11日晚,被告李某、王某到原告家取发电机,在原告家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厮打,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于当晚21时10分报案,此后原告到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轻微脑震荡、颜面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5天,共花去住院费6,874.60元、门诊费690.50元。

    山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遇事不够冷静,相互争执,并发生厮打,双方对此事故均有责任。二被告与原告撕扒过程中,将原告致伤,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合理经济损失为7565.10元,由被告李某、王某共同赔偿原告6,029元,余款由原告自负。

责任编辑:z    

文章出处: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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